2014年4月,彭某某在某国有企业位于宝汉高速的项目工地上作业时不慎摔伤,导致全身多处爆裂性骨折。事发后,由于受伤当地医疗水平有限,故彭某某家人将其转移至成都八一骨科医院进行治疗,彭某某治疗终结后,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依法鉴定为七级伤残。由于该国有企业在垫付了医疗费后便未再提及后续赔偿费用问题,彭某某委托了杜律师作为代理人处理本案的索赔事宜。
由于该国有企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,而项目所在地又远在陕西,杜律师在介入本案后即认为最佳解决方案为协商解决,以保证能最快时间最大程度让伤者获得经济补偿。随后,杜律师数次往返川陕两地,在与项目负责人进行了多次谈判后,最终项目方同意在已经垫付全部医疗费的基础上,再另行支付接近30万元的经济赔偿金,并在双方签订协议的次日便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该笔款项,该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得到了伤者及家属的一致认可。